省委常委是什麽級別,都有誰?
省委常委有兩個層次,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政協主席為省部級正職(正省級,三級幹部),壹般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由省委書記兼任,省政協主席為非省委常委,而其他省委常委為省部級副職(副省級、四級幹部),壹般有省委專職副書記、常務副省長、省紀委書記、省政法委書記、省委組織部長、省委宣傳部長、省委秘書長、省會城市市委書記、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省軍區政委(或司令員)、省委統戰部長等。有的時候,非常務副省長也可以入常,為常委副省長。
省委的常設機構是省委常務委員會,省委常委都是由省委委員中選舉產生的。省委常委的級別至少是副省部級,上至如書記、省長為正省部級,個別省份如廣東省,書記為副國級。省委委員的選出,應該是會有最低級別的。也就是說,達到某個行政級別才能被選舉為省委委員。省委委員應該是副廳以上。
常委的人員配置:
常委會委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常委會委員名額,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個別地方需要適當增減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個別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適當增加副書記職數的,由黨中央決定或者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審批。
黨的地方委員會換屆時,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由全會選舉產生,並報上壹級黨委審批。新當選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壹般應當任滿壹屆。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任免下級黨委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其數額在任期內壹般不得超過常委會委員職數的二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