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外貿需要什麽手續
首先,企業需要辦理進出口經營權,這是進行出口外貿的基本前提。辦理進出口經營權需要向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商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會頒發進出口經營權證書。
其次,企業需要與外國客戶進行合同洽談,並簽訂出口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期限等條款。合同簽訂後,企業需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和交貨。
接著,企業需要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貨物出口前,企業需要向海關提交出口報關單、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以便海關進行查驗和征稅。海關審核通過後,會放行貨物,並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此外,企業還需要辦理出口收匯手續。在貨物出口後,企業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收取外匯貨款。企業可以選擇通過銀行進行外匯結算,也可以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等業務,以保障貨款安全。
最後,企業還需要辦理出口退稅手續。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符合退稅政策規定,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退稅申請需要提供相關單證和資料,稅務部門審核通過後,會按照政策規定退還企業應繳納的稅款。
綜上所述:
出口外貿需要辦理進出口經營權、簽訂出口合同、辦理出口報關手續、辦理出口收匯手續以及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等壹系列程序。這些手續和程序的完成,有助於確保出口外貿活動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同時也有助於保障企業的利益和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九條規定: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運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提取或者出口貨物經發貨人裝運出口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補征。因收貨人或者發貨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