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國際漫評 - 淺談如何提高庭審駕馭能力

淺談如何提高庭審駕馭能力

但在庭審中同樣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處理起來也不免捉襟見肘,因此談到如何掌握和形成系統的庭審駕馭能力,的確有待學習和不斷總結成功和失敗的經驗。作為審判前沿的老法官,可以說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所得,現結合自身的審判實踐,對如何提高庭審駕馭能力談壹點管見。庭審是人民法院訴訟活動的中心環節,是保證審判過程和結果公正與公平的重要 審判形式,庭審的功能決定了其在訴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通過當庭審查、判斷證據,為案件查清事實、適用法律奠定基礎。對於壹名法官來說,能否把握和搞好庭審,關鍵因素是有沒有駕馭庭審的能力,這種能力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審判的質量和社會效果。 庭審駕馭能力首先是嚴格執行訴訟程序法方面的能力,這種能力要求法官必須知法、懂法並善於運用法律;從深層次講庭審駕馭能力又是壹種運用法律方法分析判斷法律事實方面的能力,這種能力要求法官必須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即掌握法理學、邏輯學、心理學、法哲學等方面的知識,形成以人文理念為指導的法律意識和執法觀念,並具備心態平和、處事條理、待人寬容的優秀品質。因此可以說庭審駕馭能力屬於源於實踐又指導實踐的知識能力、思維能力和道德品質的綜合體。 壹、學會在庭審中運用法律方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所謂“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每個行業都有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本質特征,每個專業都有適合完成其專業目的的專業方法,法律職業也是如此。法律方法是法律職業人專用的處理案件的職業方法,它的掌握需要經過專門的訓練、長期的實踐,才能駕輕就熟、運用自如。不懂法律方法的法官不可能成為壹名合格的法官。從目前我國法官的法律素質和工作質量現狀看,我們還沒有完全達到自覺運用法律方法的水平,其原因壹方面是法律院校在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的訓練還比較薄弱和滯後,另壹方面是司法實踐缺乏法律方法的理論指導。當前,最高院提出了人民法院要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其包含的內涵就有法官應運用專業的法律方法來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從而達到提高審判效率和效益的目標。 在庭審中運用法律方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首先要學會找法,即在現行法律體系的諸多法律規則中,尋找所要適用的法律,或者在沒有可資適用的法律時,根據現行法律體系的框架與結構,找到適用於本案的法律原則;其次要學會釋法,即對所選定或確定的規則進行解釋,根據立法意圖和立法目的指向的範圍決定其含義,並且用最通俗的語言向當事人進行釋明;第三,學會用法,即將上述所找到的並且釋明的法律使用於爭議。以上三個步驟是法官運用法律方法解決現實問題的基本能力。 認定事實也需要法律方法,並且更需要法官運用法律方法,因為此事實非彼事實,案件認定的事實為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法律事實發現的形成和確認就是法官依照經驗規則、邏輯推理、自由心證、證據考量,甚至是司法直覺等壹系列法律方法,才得以完成的。所以,只有運用法律方法才能確認案件事實,才能正確使用法律,才能得出正當的判決結論,才能妥善地解決糾紛。 二、在庭審中提高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推理 法官的法律思維是對案件的合法性思考,其焦點就是對案件的合法性評價。壹種行為、利益、主張、期待,如果是合法的,就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如果是不合法的,就應被取締。這就是法律的邏輯,也就是法官的思維,在具體案件中本質性的反映。 在庭審中提高法律思維的能力,首先必須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基本線索來展開壹個思維過程,其次法律思維的特點要強調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形式的合理性,優於實質的合理性,程序的公正性優於實體的公正性。這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所講的,社會正義首先是制度正義,法律正義首先存在於程序正義,強調正當程序的社會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 法律推理能力是聯結法官與法律規則的橋梁和手段,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就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規則將抽象的法律實用於為證據所能證明的案件爭議事實,從中推導出解決爭議的意見或建議,這壹過程正當性和合理性是保證案件爭議正確解決的必須前題。在司法實踐中提高法律推理能力,首先要把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以及類比推理綜合使用,並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選擇適當的推理方法;其次提高法律推理能力必須用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觀來指導自己的思維過程。例如,我曾經辦理的黑龍江省加格達奇區某郵電局郵管員方某與他人合股設立郵點,收寄包裹從是收取費用,總收入9.7萬元。壹審法院以郵電系國家專營,個人不得經營為由,判處方某賠償經濟損失19.4萬元,並提出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方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認為方某行為雖然違反有關規定,但從發展經濟和便利群眾的政策角度來講,其行為不但無社會危害性,而且減輕了郵電局的工作壓力,有利於經濟發展和方便群眾生活,是壹種有益的社會行為,因而法院運用辯證推理方法撤銷了壹審判決。 三、在庭審中提高並強化采信證據(認證)的能力 《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規定了對證據應“查證屬實”、“辯別真偽”、“確定其效力”,但對什麽是認證、如何認證的問題,必須予以明確。認證是法官對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經當事人質證後,對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合法性作出的認定。只要證據具備“三性”,法官就確認該證據有證明力。對證據有無證明力,是指法官對單個證據具備“三性”的情況下所做的判斷;證明力的大小是指法官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證明力的證據做比較以後,所做出的判斷。我認為,認證既包括對證明力的判斷,又包括對證明力大小的判斷,這樣的認證才是全面的。認證可以當庭認證,也可以庭後認證。對簡單案件,可以當庭認證,對復雜、重大案件有的證據可以在庭後認證,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在庭審中提高並強化采信證據的能力,首先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從誰主張誰舉證到特殊主體舉證責任的倒置及新的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限制,法官必須自身做到心中有數,然後向對當事人予以說明,這樣才能為更好的質證、認證打下基礎;其次要明確不同證據證明力的強弱,還要明確單個證據和壹組證據在不同案件中舉證的方式,方式的不同將影響證據的證明效果;最後要明確“新證據”的內涵及認證原則。做到以上三點才能切實提高庭審中的認證能力。 四、在庭審中重視釋明權的運用 法官的釋明權是審判權在訴訟中所派生出來的壹種職責,即是法官的權利,也是法官的義務,它屬於法官訴訟指揮權的範疇。在庭審中恰當適用法官的釋明權,更有利於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有利於案件爭議的順利解決。釋明權的行使,必須以中立為原則,以誠實信用為根本,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為目的。 五、壹定做好庭審庭前的準備工作 庭審前的準備工作是開庭審理的前提和基礎,是開庭審理必不可少的壹個階段,庭審前的準備是否充分,對案件質量、效果和效率將產生巨大的影響。庭審前的準備工作是保障訴訟公正基石,是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體現。特別對於剛剛參加審判工作的年輕法官,這壹方面更應引起重視。在司法實踐中提高庭審駕馭能力是每壹位現代法官必須認真思考的嶄新課題,相信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們的法官都能擁有過硬的本領,較高的素質和優秀的品質,從而把我國的依法治國戰略提到新的高度。 (作者單位: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第1頁 ***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