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灣經濟開發區的特殊政策
法律分析: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以下簡稱經濟區)開放開發的重大戰略部署,按照把廣西建設成為我國西南、中南地區開放發展新的戰略支點的要求,進壹步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資源,加快培育壯大產業集群,拓展對內對外開放合作深度和廣度,推動開放開發體制機制創新,促進經濟區加快發展,積極參與和服務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和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升級版建設,特制定本政策。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若幹政策規定》
第三條 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石化化工、鋼鐵、信息、汽車、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電力、紡織、建材、醫藥、機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屬新材料、林漿紙、食品等產業;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先進裝備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海洋產業、新能源汽車、新壹代信息技術等新興產業;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務、會展、商貿、航運服務、旅遊、文化等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圍繞經濟區產業布局和發展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先行發展、適度超前的原則,優先支持港口、公路、鐵路、機場、城市軌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關鍵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凡屬經濟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及其配套的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優先列入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項目計劃,優先列入申報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家規劃。其中,對符合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申報中央預算內(國債)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優先列入自治區前期工作計劃,並在前期工作經費方面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