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有沒有代扣代繳義務?如果不代扣代繳會有什麽風險
壹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稅務風險
從追究責任的主體不同,可將私募基金當事人因稅務合規風險受到的涉稅法律責任區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二類。
(壹) 行政責任
私募基金當事人存在稅務違法行為時,征管機關根據不同的行為類型,會作出限期改正、罰款、追繳稅款、滯納金等行政處罰。實踐中私募基金在運作過程容易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通常有以下幾種:
1、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多列支出、少列收入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基金當事人因存在上述稅務違規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情形在實踐中較為常見。例如,2020年,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將2014、2015年度取得的基金管理費、基金業績報酬、基金認購費、申購費返還、贖回費等列為收入,導致少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被深圳市稅務局按少繳稅款額的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2022年5月,深圳前海曜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會計賬簿,被深圳市稅務局處以罰款20077.66元(深稅二稽罰〔2022〕136號)。
2、未按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第62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實踐中存在基金管理人因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情形。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