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有何區別
其實這二者都是政府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查,在實際操作上沒啥區別,但要說區別也有,主要是在法理上。
國家2003年頒布《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內裏對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查事項設立了前置條件,即“第二章 行政許可的設立”,也就是說符合這些前置條件,政府部門才可以實施行政審查,即行政許可。但這部法律也是中國第壹部《行政許可法》,自頒布起,就帶來了壹些現實的矛盾,因為那時全國中央及地方的所有行政審查的事項,有相當壹部分按《行政許可法》的設立條件是不達標的,所以要撤消,但是這裏面有些事項如果都撤消後又不能滿足現實管理需要,要予以保留,但《行政許可法》剛頒布,又不好立即予以修改,所以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國務院辦公廳就於2004年8月,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簡稱“國辦發[2004]62號”文件,提出了非行政許可的說法,各地也多有仿效。這就是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的區別所在。即“行政許可”依托的是《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而“非行政許可”依托的是"l國辦發[200462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