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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養卡犯法嗎

養卡行為是壹種違法的活動,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養卡是將信用卡透支後,交付壹定的手續費,先由養卡人先墊付透支費用,在刷卡時用該信用卡支付虛假消費,壹般情況下,以卡養卡的方式就是把幾張信用卡的還款日期錯開。

惡意透支的處罰如下:

1、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

2、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3、而對於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信用卡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九條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交易明細、分類賬單(透支賬單、還款賬單)等證據材料,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審查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難以確定的,應當依據司法會計、審計報告,結合其他證據材料審查認定。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在對上述證據材料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對惡意透支的數額作出認定。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第十條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壹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第十壹條 

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