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是差額嗎
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是增值稅。
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扣減日貨收購價格。 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繳納的消費稅也是這樣確定銷售額。位於某市區的壹家百貨商場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以舊換新增值稅計算是:
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2、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稅額計算是:
1、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銷售額=新舊貨物之間的價值差額除以(1+貨物對應的稅率13%)銷項稅=新舊貨物之間的價值差額除以(1+貨物對應的稅率13%)*該貨物適用的稅率13%;
2、壹般物品進行以舊換新銷項稅的計算方法:銷售額=”以舊換新“的新銷售貨物數量*單價銷項稅=”以舊換新“的新銷售貨物數量*單價*13%。
綜上所述,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也就是說以舊換新要按照銷售貨物和收購貨物兩個業務活動來進行核算,銷售額和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