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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支付方式屬於第三方支付?

壹、第三方支付方式有什麽

第三方支付方式現在有:支付寶、買買金、財付通、銀聯支付等;前三個為免費的,銀聯支付是政府的。

二、第三方支付的缺點

1、風險問題

在電子支付流程中,資金都會在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處滯留即出現所謂的資金沈澱,如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和支付的風險。同時,第三方支付機構開立支付結算賬戶,先代收買家的款項,然後付款給賣家,這實際已突破了現有的諸多特許經營的限制,它們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因此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

2、電子支付經營資格的認知、保護和發展問題

第三方支付結算屬於支付清算組織提供的非銀行類金融業務,銀行將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門檻。因此。對於那些從事金融業務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來說,面臨的挑戰不僅僅是如何贏利,更重要的是能否拿到將要發出的第三方支付業務牌照。

3、業務革新問題

因為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了金融業務擴展和金融增值服務,其業務範圍必須要明確並且要大膽推行革新。到為止,全球擁有手機的人多於擁有電腦的人,相對於單純的網上支付,移動支付領域將有更大的作為。所以第三方支付能否趁此機遇改進自己的業務模式,將決定第三方支付最終能否走出困境,獲得發展。

4、惡性競爭問題

電子支付行業存在損害支付服務甚至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帶來負面沖擊的惡意競爭的問題。國內的專業電子支付公司已經超過40家,而且多數支付公司與銀行之間采用純技術網關接入服務,這種支付網關模式容易造成市場嚴重同質化,也挑起了支付公司之間激烈的價格戰。由此直接導致了這壹行業“利潤削減快過市場增長”,在中國,慣用的價格營銷策略讓電子支付行業吞下了利潤被攤薄的苦果。

法律依據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