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打響救市第壹槍!出臺“十六條”穩定房地產市場
財聯社10月10日訊,據哈爾濱日報報道,為促進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哈爾濱市住建局聯合哈爾濱市財政局等多個部門制訂了《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予以調整。
《意見》提出對年度信用等級為綠牌和藍牌的開發企業,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層達到壹層工程主體施工形象、多層達到二層工程主體施工形象的,企業可按棟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2022年12月31日前,對於已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滿足返還條件的,應盡快予以返還。在確保房屋抵押物價值的前提下,結合該市實際,放寬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
施行購房補貼政策,購房補貼以貨幣形式壹次性發放,發放標準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萬元、全日制碩士生5萬元、全日制本科生3萬元、大中專生(含技工院校)2萬元。
全文如下:
關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總體目標,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制定本意見。
壹、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加快推進項目建設。對年度信用等級為綠牌和藍牌的開發企業,2022年6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高層達到壹層工程主體施工形象、多層達到二層工程主體施工形象的,企業可按棟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二、2022年12月31日前,對於已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滿足返還條件的,應盡快予以返還。同時,根據企業信用和項目建設進展實際,監管資金入賬金額在扣除5%留存監管資金後仍有余額的,在返還各階段監管資金的基礎上,每階段提高原來應返額度的20%,以減輕企業流動資金壓力。
三、為吸引留住具有大中專以上學歷的人才在哈購房,施行購房補貼政策,對與本地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繳納6個月社保的,以及已自主創業的,年齡在35歲以下的各類人才,在哈購置首套商品房時即可享受購房補貼。購房補貼以貨幣形式壹次性發放,發放標準按照全日制博士生10萬元、全日制碩士生5萬元、全日制本科生3萬元、大中專生(含技工院校)2萬元。購房人才的購房情況經人社、教育、住建部門***同認定,購房人出具經網簽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市財政將資金撥付資金申請部門負責發放。本項補貼以家庭為單位,夫妻雙方不能同時享受。享受本項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臺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
四、對原籍不在當地,因工作或上學等各種原因來哈的新市民,在哈購置首套商品房時即可享受購房補貼,購房補貼以貨幣形式壹次性發放,發放標準為1萬元,購房人出具經網簽確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市財政將資金撥付資金申請部門負責發放。享受本項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出臺的其他住房補貼政策。
五、自2021年10月1日起,新出讓的土地項目(以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時間為準),繳納土地出讓起始價的20%作為競買保證金,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壹個月內繳納土地成交價款的50%,六個月內繳齊剩余土地成交價款,並按照規定繳納相應利息。
六、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普通標準住宅、非普通標準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分別按1.5%、2%、2.5%執行。
七、實際用於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電收費持續執行民用價格標準。
八、在確保房屋抵押物價值的前提下,結合我市實際,放寬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齡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貸款年限與房齡之和不超過50年。
九、允許異地繳存公積金職工在哈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實現異地職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十、縣(處)級女幹部和高級職稱女性專業技術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年齡由55周歲調整為60周歲。
十壹、放寬靈活就業人員建戶繳存公積金政策,社保開戶即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十二、放寬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業務,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仍不能滿足需要的,可申請組合貸款。
十三、健全網上輿情監測機制,統壹房地產市場數據信息和發布口徑,在政府網站和主流媒體進行發布,各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各類不實信息,依法依規處置房地產信息網絡傳播亂象,規範信息傳播秩序,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四、各區、縣(市)政府要切實履行房地產市場屬地主體責任,積極引導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促銷活動。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稅務、金融、住建、公積金、不動產等有關部門要大力協同,適時研判房地產市場走勢,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工作。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找準產品定位,提升產品品質,***同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
十五、市九區按上述意見執行,各縣(市)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十六、本意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形勢變化適時予以調整,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住建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