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對油煙排放法規
1、飲食業必須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並通過專門的油煙管道排放;
2、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業,若有設計汙染項目,應向環保部門申請環境影響審批;
3、油煙排放濃度不得超過2.0mg/m,大型餐飲企業油煙凈化除去率應達到85%以上;
4、油煙經凈化後,應通過風管在建築物樓頂達標排放。
環保局的監管職責:
1、法規制定:負責起草和修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環境監測:監測空氣、水體、土壤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
3、汙染防治:指導和監督企業汙染物的排放,確保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
4、環境評估:審查重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確保項目符合環保要求;
5、應急管理:制定和實施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6、公眾宣教: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和參與度;
7、行政執法:對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維護環境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環保局對油煙排放的法規要求飲食業必須設置收集裝置並通過專門的管道排放,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相關行業需申請環境影響審批,油煙排放濃度不得超過2.0mg/m,大型餐飲企業油煙凈化除去率應達到85%以上,凈化後的油煙應通過風管在建築物樓頂排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壹百壹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違反本法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