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報預增公告規定時間
滬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如果當年年報預計較上壹年度有較大變化,壹定要在年報披露前,發布預報。所以壹般的年報預增公告會在年報發布前,即當年12月到轉年1月發布。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業績預增需提前公告的要求如下。
壹、《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含創業板)
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實現扭虧為盈。
以下比較基數較小的上市公司出現11.3.1條第(二)項情形的,經本所同意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上壹年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5元;上壹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3元;上壹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4元。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又預計本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差異較大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將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業績預告: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實現扭虧為盈。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披露的實際數據和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在披露定期報告之前,公司若發現有關財務數據和指標的差異幅度將達到10%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更正公告,說明具體差異及造成差異的原因;差異幅度達到20%的,公司還應當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同時,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進行致歉,說明對公司內部責任人的認定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