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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司法廳的機構職能

(壹)研究擬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廳黨委會議的安排及廳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公文辦理、政務信息、調查研究、檔案管理、機要保密、統計、文印、史誌、電子政務和網站管理工作;負責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實施和重要批示落實的督辦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廳機關接待、外事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協助廳領導處理、協調日常事務工作。  (二)負責全省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省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工作;指導全省各地、各部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負責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省委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研究擬定和組織貫徹實施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律師管理工作的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度;負責律師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和其它登記工作;負責律師執業證的審查頒發和律師年度註冊、律師事務所年檢工作;負責律師資格檔案管理和流動調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律師機構的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各市、行署、系統司法局律管部門依法對律師機構和律師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協助廳領導加強對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對律師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事件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呈報;負責初審、上報涉外律師機構設立事項。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公證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有關公證工作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編制全省公證機構設置布局規劃,審批公證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核定公證機構名稱和執業區域,頒發、換發、收繳、註銷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編制全省公證員配備方案,核定公證員配備數額,審核公證員任職、變更執業申請,頒發、換發、收繳、註銷公證員執業證書;指導公證協會審批公證機構涉外及涉港澳臺公證業務的開辦資格;依法對全省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受理公證員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方面的投訴和舉報案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五)研究擬定全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年度計劃;負責全省縣(區)司法局的管理與指導工作;負責全省鄉鎮(街道)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管理與指導工作;負責全省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與指導工作;負責全省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的管理與指導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指導工作;配合協助省法院做好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立法可行性調研,受省人大和省政府委托起草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對以省廳名義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制發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核、備案;負責組織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開展法制政策理論研究;負責組織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綜合與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工作;負責受理行政復議、行政(刑事)賠償案件,指導下級機關的行政復議、應訴和行政(刑事)賠償,承辦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活動;負責全省仲裁委員會管理工作和省仲裁員協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廳機關及廳直單位行政、業務經費及經費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廳直單位預算外資金,省直監獄、勞教單位專項業務經費,基本建設投資預算;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國有固定資產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省監獄勞教單位槍支、彈藥、器械等專業物品的計劃、調撥、發放、保管及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警用及專業用車的調撥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服裝計劃、調撥和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車輛管理及後勤行政服務、安全保衛、幹部職工生活福利工作;協調廳辦公樓物業管理工作;配合辦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八)制定本行政區域司法鑒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審核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評估和司法鑒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及司法鑒定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違法違紀的執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負責管理罪犯、勞教人員保(所)外就醫疾病司法鑒定工作;組織司法鑒定科學技術開發、推廣和應用;負責司法鑒定人協會日常工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九)負責省直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廳管幹部考核、後備幹部管理和應報司法廳備案幹部任職審查工作;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及直屬單位幹部考核管理、人事調配、人事檔案管理、勞動工資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省直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處級職數管理、職稱評審工作;負責面向社會考試錄用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銜評授、警銜晉升、警銜培訓、警容風紀管理和警務糾察工作;負責市、行署司法局領導班子協管工作;負責省直司法行政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指導檢查和幹部監督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部統計和幹部培訓工作。  (十)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和離崗休養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好老幹部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老幹部之家”和老幹部黨支部建設,開展有益於老幹部身心健康的活動;協調省直司法行政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申報並協調落實老幹部經費預算。  (十壹)貫徹執行省直機關工委和廳黨委的工作部署,加強省直司法行政系統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幹警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系統立功創模、統戰、文明單位建設工作;負責省級現代化文明監獄、勞教所創建指導驗收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全系統政治理論學習計劃的安排和檢查督導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廳黨委黨支部學習計劃、學習制度,開展各類教育活動,為黨委開好民主生活會做好準備工作;加強廳機關紀律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機關建設水平;協助廳黨委管理機關黨組織的幹部,配合幹部部門對機關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負責廳直屬機關工會、***青團、婦聯和統戰工作;負責廳機關黨務日常工作。  (十三)協助廳黨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檢查和處理廳黨委管理權限內的黨組織、黨員幹警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按照黨章和有關法規作出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協助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完成上級領導批辦的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協助廳黨委開展糾正隊伍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對黨員幹警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政紀教育;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對同級和下級黨委及其成員執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黨的幹部政策、遵守黨紀政紀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協助廳黨委和廳政治部考察管理廳機關、廳直單位和省直監獄勞教單位的部分紀檢監察幹部,並提出任免意見或建議。檢查全省司法行政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受理對全省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省廳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做好調查處理工作;受理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省廳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做好司法行政系統審計監督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十四)負責省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指導全省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工作;負責全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協調小組辦公室工作及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實體的管理與指導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我省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實施方案;管理、指導、監督省內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考務工作;向全省發布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有關信息;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登記和電子檢索、備案管理;對全省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考後實習培訓工作進行統壹規劃、組織、協調;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除幹部培訓外的業務培訓的規劃、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協調指導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和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業務工作;負責組織系統內成人學歷教育工作。  (十六)監督和指導監獄、勞教系統貫徹落實監獄、勞教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監獄、勞教系統有關發展、調整重大方針、政策的調研工作,為廳領導決策提供相關依據;協調、處置監獄、勞教系統的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