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場所異同
產權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有何不同
《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對於證券交易所,大家都知道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但對於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就有學者指出是指目前各地開辦的各種產權交易所。
但實際上,各地產權交易所均由各地政府批準設立,並不能屬於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經批準設立的、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報價系統。此外,證券業協會也已於2006年專門發出《關於防範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提示公告》,再次明確,現階段,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仍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並呼籲投資者應在上述場所進行證券投資。
也有很多投資者選擇對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進行投資,但《公司法》也同樣要求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轉讓。
事實上,鑒於上海和深圳兩個證券交易場所的接納能力有限,為探索解決數量龐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問題,全國各地包括產權交易所在內的很多交易場所都曾經對此進行了大膽嘗試,壹度創立了各類為非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服務的櫃臺交易系統。其中也出現了投資者和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大量糾紛,直到1998年,為了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中國證監會出臺了《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才全面禁止了上述各地各類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和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等從事場外股權類證券交易活動。
實際上,我國的產權交易所主要是為國有資產和集體產權的交易進行服務的特定場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涉及到國有資產和集體產權轉讓的,均應到產權交易所公開進行交易。對我國國有企業改制等大量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行為的推動,產權交易所確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因此,也有部分專家學者以及地方政府在大力促進在產權交易所進行上述投資活動。
在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與在上述正規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對投資者來講到底會有什麽不同?會產生什麽樣的後果呢?值得投資者關註。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證券投資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應當在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上文已經講過產權交易所並非法律規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那麽,壹旦投資者違反現行法律關於交易場所的規定,在這類場所進行交易,顯然該等交易行為是無效的,壹旦發生糾紛,則投資者很難保證自己的利益。
事實上,目前投資者之間私下協議轉讓股票的現象甚為普遍,這類股票買賣糾紛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壹旦市場變化,往往協議的壹方就會提出反悔並訴諸法院。而法院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當然只能判令無效,雙方返還,則顯然會損害壹方當事人的利益。
其次,對於在產權交易所以股份托管方式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言,通常這種轉讓是無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也就是說,投資者往往只能是隱名股東。雖然目前公司法以及包括上海在內的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經認定在特定條件下隱名投資有效,也就是說,盡管不能對抗第三人,投資者私下轉讓股份的行為也可以產生法律效力,但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同的法院可能會對該種未在規定場所進行股份轉讓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的理解不同,也就容易導致對這種投資行為有效性的認定產生不確定性。
此外,壹旦該公司因利益驅動等原因將原轉讓給投資者的股份再次轉讓給第三方,且辦理了工商登記,則投資者的利益就更加無法保障了。
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希望廣大投資者壹定要選擇在法律規定的正規交易場所進行投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