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超出經營範圍
個體工商戶超出經營範圍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營業執照》是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登記的內容從事經營活動,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對於超越登記事項範圍進行經營的,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以及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因此,個體工商戶須在《營業執照》的登記範圍內從事活動,超越營業範圍的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壹)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根據《條例》
第九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主要登記項目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壹)對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和指定的經營場所不服從監督管理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擅自改變字號名稱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者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