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的時間
個人信息保護法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1年8月20日通過。是壹部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款,涉及法律名稱的確立、立法模式問題、立法的意義和重要性、立法現狀以及立法依據、法律的適用範圍、法律的適用例外及其規定方式、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關系、對政府機關與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的不同規制方式及其效果、協調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信息自由流動的關系、個人信息保護法在特定行業的適用問題、關於敏感個人信息問題、法律的執行機構、行業自律機制、信息主體權利、跨境信息交流問題、刑事責任問題。對個人及行業有著很大的作用。個人信息保護可以通過數據庫安全的技術手段實現,核心數據加密存儲,通過數據庫防火墻實現批量數據防泄漏,也可以通過數據脫敏實現批量個人數據的匿名化,通過數字水印實現溯源處理。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可謂是順應人民群眾最迫切的利益訴求。在數字經濟時代,個人與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存在明顯的信息鴻溝,為了能夠獲得相應的信息服務使用權限,個人不得不“主動”提供自己的個人信息,但是卻無法真正知曉自己的個人信息究竟將如何被處理以及誰將擁有自己的個人信息。更有甚者,個人信息買賣已然成為完整的黑灰產業鏈條,個人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為了充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同時也是為了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信息產業發展。
第壹,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應當以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作為基本原則,即任何類型和任何階段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均應當滿足這些原則性要求,即便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特定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是否滿足法定義務,如若相關行為違背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四項基本原則之壹,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正當性原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應當符合立法宗旨和法律價值,不得以謀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個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在實踐中,部分APP運營者在用戶註冊階段以不顯著、不直接的方式向用戶展示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範圍和方式等重要信息,這種行為顯然違背了正當性原則。
第三,必要性原則要求個人信息的收集範圍和處理方式應當僅以實現相應的信息服務功能和業務目的為必要。該原則強有力地回應了當下社會對APP運營者肆意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行為的擔憂和質疑,避免個人為獲取相應信息服務而被動提供個人信息的問題惡化。例如,地圖導航類APP運營者的個人信息收集範圍僅應當以地理位置信息為限,職業、工資、旅遊偏好等其他與地圖導航功能無關的個人信息顯然不在“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的範圍之內。
第四,誠信原則強調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壹方面,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誠實信用地按照約定的處理目的和範圍處理個人信息;另壹方面,個人信息處理者不應當故意隱瞞、有意淡化事關個人信息權益的提示說明事項。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壹條
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權益。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