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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兒童會被怎麽判?

壹般情況下,對於虐待兒童的行為會被認定為虐待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關於虐待罪的規定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通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虐待罪容易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混淆。司法實踐中難以認定某壹行為是構成虐待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時,壹般從主觀故意上區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

至於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主要從主觀故意上區別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出於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和精神上摧殘和折磨的故意,在實施虐待行為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輕傷或者重傷的,其行為構成虐待罪,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並且在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則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虐待罪。

擴展資料:

認定方法

虐待罪是指對***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淩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由血緣關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員,這是由於血親關系而產生的家庭成員,包括兩類:其壹,由直系血親關系而聯系起來的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們之間不因成家立業,及經濟上的分開而解除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親而聯系起來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員,但是,他們之間隨著成家立業且與原家庭經濟上的分開,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法律地位。這裏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親撫養的,如原由兄姐撫養之弟妹,不因結婚而喪失原家庭成員的資格。

在我國,兒童壹般是指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就包括了男童和女童。壹般在對兒童實施虐待行為的時候,達到了壹定的情節,那麽就會被認定為虐待罪,需要註意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虐待兒童罪,所以在對虐待兒童行為進行處理的時候,往往都是認定為虐待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