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業準入條件的環境保護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金屬冶煉企業應通過環境保護部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列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公告名單。應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壹)嚴格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新(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三同時”、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生產項目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不得投產。
(二)汙染物排放滿足總量控制指標,完成汙染物減排任務;嚴格執行《稀土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安裝在線排放檢測裝置;按要求辦理排汙申報、排汙許可證等環保手續,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三)開采稀土礦產應嚴格執行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障金制度,根據“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編制礦山生態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礦山生態、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對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礦山,應采取相應的輻射防護和放射性汙染防治措施。
(四)稀土企業壹般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符合《壹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要求,屬於危險廢物的,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含釷、鈾等放射性廢渣要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要求,嚴格進行管理。
(五)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汙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按規定制定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