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沒有備案怎麽處罰
如果是化妝品沒有備案的,根據2016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特別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移交公安部門,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售三無產品可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還可以商機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 國家按照風險程度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實行分類管理。
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原料分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國家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並可以沒收專門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壹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
(壹)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質量安全負責人;
(三)化妝品註冊人、備案人未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
生產經營的化妝品的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質量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