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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在南京江東門萬達廣場買房子的業主想退房的啊?我想退房,因為政策下來,第三套房子不給買

多個城市出臺住房限購令引發退房糾紛增多/china/dfjj/20101024/00148832045.shtml

2010年10月24日 00:14 信息時報

剛交了定金認購,就碰上了“限購令”,退房能否退定金?

大部分房地產律師都認為,因限購令導致失去購房資格的退房糾紛,賣家應該退還定金。

廣東中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子孺告訴記者,他的法律依據是“情勢變更”原則,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壹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的傅顯揚律師則從賣方承擔的合同義務,來看這個問題。“買家付款後,房產過戶的義務應由賣家來承擔,因為限購令而無法過戶,其法律後果也自然要由賣家承擔。定金要退,已付的房款也壹樣要退。”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合夥律師陳北元則認為,如果僅僅是為了規避市場風險,擔心房屋降價,或者貸款未獲審批等商業原因,不是喪失購房資格而退房的,定金不應退回。

深圳的方俊律師也表示,“壹般來說,單純的因限購令原因導致無法過戶的,買方可以要求退房退定。但如買方在交易中有違約情形,而僅僅以出臺限購令無法購買為由,來抗辯自己的違約行為也是站不住腳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