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脅迫的定義
壹、法律上對脅迫的定義是什麽
1、在法律中,構成脅迫需要脅迫者具有故意,實施非法的脅迫行為,且被脅迫者需要因脅迫違背真實意願而行動。脅迫包括身體脅迫、心理脅迫、性脅迫等類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壹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被脅迫犯罪怎麽處理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因此,在***同犯罪人中,脅從犯所擔負的刑事責任最小。脅從犯的處罰原則如下:
1、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追究犯罪,但是按照其犯罪情節予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對於被誘騙參加犯罪的,不壹定構成犯罪,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