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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6軸貨車載重標準

交通的標準是車貨尺寸,長18米,寬2.5米,高4米以內,重量bai車貨總重兩軸車20噸,三軸30噸,四軸40噸,五軸50噸,六軸以上55噸,超過以上標準為超限運輸,可處以30000以內的罰款。

交警的標準長寬高不超過車廂尺寸,超過則可處以200元罰款。重量不得超過行駛證上的核定載質量。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可處以2000元以內的罰款或者轉載處理。

根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運輸車輛:

(壹)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

(二)車貨總寬度超過2.55米。

(三)車貨總長度超過18.1米。

(四)二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

(五)三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三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

(六)四軸貨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四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

(七)五軸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

(八)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

前款規定的限定標準的認定,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壹)二軸組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軸組按照三個軸計算;

(二)除驅動軸外,二軸組、三軸組以及半掛車和全掛車的車軸每側輪胎按照雙輪胎計算,若每軸每側輪胎為單輪胎,限定標準減少3000千克,但安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加寬輪胎的除外;

(三)車輛最大允許總質量不應超過各車軸最大允許軸荷之和;

(四)拖拉機、農用車、低速貨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定標準;

(五)符合《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規定的冷藏車、汽車列車、安裝空氣懸架的車輛,以及專用作業車,不認定為超限運輸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