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廣州分行被騙墊付款1500萬元 資金被轉移海外後不知所蹤
判決書顯示,孔某,男,系興某公司和中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孔某利用廣發銀行廣州分行為興某公司提供最高5000萬元的授信額度,虛構進口貿易,在沒有實際貿易進口的情況下以提單項下的貨物作為質押,以興某公司需向中某公司進口電解銅為由,使用虛假的購銷合同等向廣發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
經和訊銀行了解,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或議付行等有關當事人同意,不得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只要受益人按該證規定提供有關單據,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保證付清貨款。
在騙取信用證後,孔某通過中某公司提交虛假的海運提單等單據給廣發銀行廣州分行,經廣發銀行廣州分行承兌並墊付信用證款項至中某公司指定賬戶,該款項實際被孔某使用。2013年6月至12月,孔某通過上述方式,在廣發銀行江南西支行申請循環開出9筆信用證。
2014年1月繼續申請開出金額為342萬美元的第10筆信用證。該筆信用證經廣發銀行廣州銀行承兌並墊付款項至中某公司的賬戶,並通過該公司離岸賬戶轉移到富某國際公司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賬戶。致使信用證款項242.4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492.66萬元)逾期無法歸還。孔某在2014年支付50萬元欠款後,再不主動歸還款項,而且將興某公司的賬目全部銷毀,以逃避返還資金。
判決書顯示,廣發銀行的員工在最後壹票信用證到期未償還後,曾和孔明道壹同去到倉庫查看貨物,但是卻沒有看到。之後孔明道被抓捕,抓捕後拒不交代款項去向。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孔某行為已經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40萬元。孔某不服判決後上訴,2019年3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本篇文章的更多報道,我們已在和訊 財經 APP上刊登,應用商店搜索“和訊 財經 ”,下載並參與猜指數活動贏取京東卡和萬元現金大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