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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健全和統壹全國公路汽車貨運站(以下簡稱貨運站)費收計算辦法,促進汽車整車、零擔、集裝箱貨物運輸的發展,更好地為承、托運雙方服務,按不同勞務項目分別計費的原則,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貨運站是公路汽車貨物運輸的集散樞紐,既為托運人又為承運人服務。《公路汽車貨運站費收規則》是貨運站向承、托雙方計費的依據。

國營、集體、個體(聯戶)營運車輛,企業、事業單位的自備車輛,經由貨運站組織辦理整車或零擔貨物運輸,或在運輸過程中使用貨運站設備、場地、倉庫,發生營業性結算關系的,均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第三條 貨運站辦理省內或省際汽車貨物運輸,除卸車費由到達站收取外,其他運雜費均由受理站向托運人壹次收清。第四條 按照統壹領導和分級管理的價格體制,除本規則規定的計價標準、費目、費率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則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制定相應費目的費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批準後發布執行,並報交通部備案。第二章 托運貨物站務費收第五條 計費單位

托運貨物作業費收的計費重量,按托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算,整車以噸為單位,噸以下計至百公斤,尾數不足百公斤的按百公斤計算;零擔以50公斤為單位,尾數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計算。第六條 倉儲理貨費

貨運站對受理或到達的貨物,進行搬移、理貨和倉儲等作業),應分別計收起運、到達站的倉儲理貨費。每50公斤費率為0.20元。第七條 貨物裝卸費

由貨運站對起運或到達的貨物進行裝卸(包括出入庫裝卸作業),由起運站和到達站計收裝車、卸車費。單件重量在150公斤以上的貨物和危險、貴重、特殊鮮活貨物的裝卸,實行加成計費。

零擔裝卸費每票起碼計費0.10元。

國際、國內集裝箱的裝卸費率,分別按國際、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的規定計收。第八條 中轉換裝包幹費

為簡化貨物中轉換裝的計費,采用包幹計費的辦法。貨物每中轉壹次,計收壹次中轉換裝包幹費。

中轉換裝包幹費,包括中轉貨物裝卸費和倉儲理貨費。

中轉換裝包幹費,每50公斤普通貨物費率為0.40元,特種貨物費率為0.50元。第三章 承運貨物勞務費收第九條 車輛站務費

貨運站為裝貨發運或到達卸貨的車輛提供停車場地、消防、照明等設施和車輛加水、清洗、值班警衛等服務,應向承運人計收車輛站務費。

車輛站務費按車輛標記載重噸位(包括拖帶的掛車噸位)計費,由起運或到達站按車輛進出壹次為單位計收。

車輛經過的中途站不收車輛站務費。第十條 組貨勞務費

貨運站為承運人提供貨源、組織配載、辦理受托、承運等運輸業務,應向承運人計收組貨勞務費。

零擔運輸組貨勞務費,按全程運費的6%提取;整車運輸組貨勞務費按全程運費的3%提取。由受理站計收。第四章 其他費收第十壹條 貨簽、標誌費

貨運站受理零擔貨物,應在每件貨物的兩端栓掛貨物標簽,或粘貼註明貨物特性的標誌。

紙質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貨簽、標誌每只收取的工本費由貨運站自行確定。第十二條 退運、變更手續費

托運人要求辦理貨物退運、變更運輸的,應計收退運、變更手續費。因退運、變更運輸,承運人或車站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他費用,由托運人負擔,據實計收。第十三條 貨物逾期保管費

凡到達貨運站由收貨人自取的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次日起,免費保管三天,逾期核收貨物保管費。按貨物計費重量和保管時間計算,整車以噸為單位,噸以下計至百公斤,尾數不足百公斤按百公斤計算;零擔以50公斤為單位,尾數不足50公斤的按50公斤計算。

貨物逾期保管費費率,按逾期天數分檔累進計算,其費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際,國內集裝箱的堆存費,按不同箱型,以箱天為計算單位,分別按國際、國內集裝箱汽車運輸費收規則規定的堆存費率計算。

以下貨物在貨運站堆存,按入站之日起計算堆存費:

1.以倉儲為目的存棧貨物或集裝箱。

2.危險貨物或危險品集裝箱。第十四條 貨物延滯費

凡托運人已辦妥托運手續委托貨運站發運貨物,而未按約定的貨物進站期供貨,延誤車輛運行,應按站、托雙方協議規定向托運人或發貨人計收供貨延滯費。

由於貨運站的責任,延誤貨物運輸期限,應按站、托雙方運輸協議,由貨運站支付貨物延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