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廠工作壹個多月了,簽了勞動合同,適用期是六個月,和領導頂撞了幾句,以環境不適應為由交了辭職。...
1、適用期6個月:正式合同必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試用期的6個月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中。
2、不約定正式期限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約定違法,視為6個月的固定期限合同,妳可以要求同崗位的正式工人工資而不是試用期工資。
3、加班自願:只要妳不同意,完全可以不加班。妳同意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4、按《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辭職可以不用單位批準的,妳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就可以),並註意保留妳已經書面通知的相關證據,在通知到期後就可以走了,不用管是否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