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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的機關

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依照憲法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國防動員按規模:

1、國防動員按規模可分為總動員和局部動員。總動員是在全國範圍內所進行的全面動員;局部動員是在部分地區或部門進行的動員。

2、國防動員按規模按方式可分為公開動員和秘密動員。公開動員是公開發布動員令,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實施的動員;秘密動員是在各種偽裝措施掩護下隱蔽實施的動員。

3、國防動員按規模按戰爭進程可分為戰爭初期動員和持續動員。戰爭初期動員是在戰爭爆發前後較短時間內所進行的動員;持續動員是在戰爭初期動員後所進行的中後期動員。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