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和程序有什麽不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包括:決定常委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對向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審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處理常委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修改憲法;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決定特赦;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