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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詐騙股東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公司涉嫌詐騙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以河南省為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擴展資料:

案例:兩男子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批捕

為還舊債欠新債,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負債累累後隱瞞債務轉讓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檢察院受理了壹起涉嫌合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債務,被債主催還,四處借錢以新賬還舊賬。金江向放高利貸的陳振借400萬,遭到拒絕,陳振表示要借給“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兩人於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總經理彭某,由其向陳振借款400萬,再轉借給金江和廖敏。

借款時,二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兩人當時是天源陶瓷太陽能燈具有限公司股東,遂告訴彭某,他們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區政府,用於公司辦土地證相關手續。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高新區政府會全額返回給該公司。

就這樣,廖敏與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東蘇勇的情況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給彭某打欠條借得400萬。並欺騙彭某說,政府壹打錢給公司,就立即還款,註明借期壹個月。而事實上,高新區政府將400萬返還給公司後,兩人並未還錢給彭某,而是把錢用來還其他私人債務。

此後,廖敏與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義欠了200萬元,債主找到公司大股東蘇勇催帳。蘇勇怕二人瞞著他讓公司負債累累,急於賣掉公司。三人在隱瞞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種隱形債務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天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獲歸案,並被景德鎮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經調查,廖敏與金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涉嫌合同詐騙罪,由昌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參考資料:

鳳凰網-兩男子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批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