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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由中國人民銀行於二○○三年四月十日頒布實施,***計七章七十壹條。32005年1月19日以銀發〔2005〕 16號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3.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註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