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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麽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壹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主要在目的、前提、動因、實施主體和結果五方面,由於準確劃清這兩大行為之間的界線直接關系到具體法律的適用。

壹、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職權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特定相對人行使某種權利或者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壹般是在行為人違法事實未查清前采取的壹種程序性處置。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扣留販賣違禁物品者的物品。包括兩類;對個人自由的限制,如個人約束和庇護審查;對財產的限制,如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特點:臨時性。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澄清事實,對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是暫時的。事實清楚後,會作出相應處理。強制性的。即通過采取強制手段和方法,對人員或財產直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是指特行政機關為保證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的實施而采取強制手段的壹種執法行為。其特點是:壹是行政性,發生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由特;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職能,強制約束相對人的意誌,迫使相對人服從;第三,它是行政性的,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的行政目的和行政狀態。這是行政執法最本質的特征。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存在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同時進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形,即行政機關和法院都可以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

行政強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處於壹定狀態,以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者危險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