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國際漫評 - 浙江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浙江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體育賽事活動有序開展,促進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賽事,是指以國家、省公布的體育運動項目為內容的競賽及相關活動。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面向社會的體育賽事,適用本辦法。國家對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和有關特殊體育賽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辦本單位、本行業系統內的體育賽事,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舉辦體育賽事,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誠信、環保、文明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賽事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賽事管理的有關工作。單項體育協會等體育社會團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規定,履行體育賽事管理的有關職責。第六條 單位、個人均可依法組織和舉辦體育賽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體育主管部門對體育賽事不實行行政許可。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體育主管部門及有關體育社會團體按照規定舉辦體育賽事。前款體育賽事,屬於全省性且定期舉辦的,由省體育主管部門制定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財政補助、購買服務和提供公***設施等方式,鼓勵單位、個人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公益性體育賽事。鼓勵依法設立體育社會團體,加強行業自律,積極發揮作用。第九條 發起組織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主辦人)應當建立組織機制,明確舉辦體育賽事相關事宜及責任分工,組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關預案,督促落實各項具體措施。具體承擔籌備、組織體育賽事工作的單位、個人(以下稱承辦人)應當在其承擔的工作職責範圍內,做好體育賽事保障工作,並對體育賽事的安全負責。主辦人直接承擔籌備、組織具體工作的,履行承辦人責任。協助舉辦體育賽事的單位、個人(以下稱協辦人)應當對其向體育賽事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安全負責。第十條 舉辦體育賽事,承辦人應當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壹)落實與體育賽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三)根據體育賽事需要落實相關醫療、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體育賽事有關項目對參賽者身體有特殊要求的,承辦人可以要求其提供體檢證明。鼓勵辦理有關安全保險。第十壹條 舉辦體育賽事,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根據體育賽事的專業性要求和國家有關裁判員管理規定,按照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確定裁判員。第十二條 承辦人應當在體育賽事舉行20日前,通過包括省體育主管部門網站在內的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主辦人、承辦人、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賽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與舉辦地域、賽事項目內容相符;

(二)與他人舉辦的體育賽事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體育賽事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者取消體育賽事的,承辦人應當在體育賽事舉行前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因變更或者取消體育賽事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 參賽者和觀眾應當接受體育賽事現場管理和安全檢查,愛護體育設施,不得擾亂體育賽事秩序和公***秩序。第十六條 體育賽事的有關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或者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優化服務和方便群眾的要求及時辦理。第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機構的溝通協作,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通過編制和公布辦賽指南、受理咨詢等方式,明確舉辦體育賽事需要知悉的組織策劃、安全保衛、風險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壹般性事項和要求,為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技術指導、辦事指引和信息服務。第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在體育賽事舉辦前或者舉行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的情形,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