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體育賽事管理辦法
(壹)落實與體育賽事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二)落實符合要求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三)根據體育賽事需要落實相關醫療、衛生及安全保衛措施。體育賽事有關項目對參賽者身體有特殊要求的,承辦人可以要求其提供體檢證明。鼓勵辦理有關安全保險。第十壹條 舉辦體育賽事,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根據體育賽事的專業性要求和國家有關裁判員管理規定,按照公開、擇優、中立的原則確定裁判員。第十二條 承辦人應當在體育賽事舉行20日前,通過包括省體育主管部門網站在內的途徑,向社會公布競賽規程,明確體育賽事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主辦人、承辦人、參賽條件及獎懲辦法等賽事基本信息。第十三條 體育賽事的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壹)與舉辦地域、賽事項目內容相符;
(二)與他人舉辦的體育賽事名稱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不得含有欺騙或者可能造成誤解的文字;
(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第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體育賽事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或者取消體育賽事的,承辦人應當在體育賽事舉行前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因變更或者取消體育賽事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五條 參賽者和觀眾應當接受體育賽事現場管理和安全檢查,愛護體育設施,不得擾亂體育賽事秩序和公***秩序。第十六條 體育賽事的有關活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或者機構辦理有關手續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優化服務和方便群眾的要求及時辦理。第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機構的溝通協作,健全賽事指導和服務制度,通過編制和公布辦賽指南、受理咨詢等方式,明確舉辦體育賽事需要知悉的組織策劃、安全保衛、風險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壹般性事項和要求,為舉辦體育賽事提供技術指導、辦事指引和信息服務。第十八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賽事的監督管理。在體育賽事舉辦前或者舉行中發現涉嫌不符合體育賽事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的情形,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