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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貨物到達我國港口,無法報關,該如何處理?

在辦理貨物報關業務時,大部分的企業總是能夠嚴格按照海關法律法規來操作的,然而,總有些企業就是不按常理“出牌”,導致貨物不能正常報關,海關對下列幾種特殊情況進行如下處理?

1、超期未報關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超過規定期限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征收滯報金;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2、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

有些貨物進境後就糊裏糊塗地卸貨了,可是貨物並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中。

由進境運輸工具載運進境並且因故卸至海關監管區或者其他經海關批準的場所,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向海關申報進境的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確實的,由載運該貨物的原運輸工具負責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出境手續;或者由該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退運或者申報進口手續。

但經申請,獲得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三個月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辦理退運出境或者申報進口手續的,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3、放棄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汙染的貨物不得聲明放棄。除符合國家規定,並且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

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註意: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後、海關決定提取依法變賣處理前申請退運或者進口超期未報進口貨物的,應當經海關審核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報。申報進口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的規定,繳納滯報金(滯報期間的計算,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貨物申報進口之日止)。

貨物屬於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爛、易失效、易變質、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的,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提取依法變賣處理。

以上來源海關12360熱線,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