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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行政許可194號文件

國質檢鍋[2003]194號

關於印發《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監督管理工作,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總局制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

3.《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

二〇〇三年七月壹日

附件: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業出具相應的報告,所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托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範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制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制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壹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制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註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壹)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和技術設施要求:

(壹)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壹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幹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臺、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壹)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制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制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制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制造設備應與所制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條 專項條件

第十壹條 A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制造業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準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能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50人.項。

(二)制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壹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1)鍋筒制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t);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壹般不小於46mm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制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制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滿足A級鍋爐設備產品制造需要的盡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準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交稿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應不少於2人?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1人?項。

4、持證焊工人及項目應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不少於3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壹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應不小於2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臺)和1臺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2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壹般為12mm~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應不小於10t。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礙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10人?項。

(二)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鉆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應不小於5t。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臺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壹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的註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格。如制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同樣,制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壹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壹)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制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適應的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壹)A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3級、A4級、A5級、B2級、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制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壹)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中,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有至少4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制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級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壹)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誌;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幹、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壹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A1級許可企業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制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於20t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幹、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於1200t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制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制造流水線,制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制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幹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應具備連續制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制造設備和制造線。制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動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制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壹)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制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制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采取必要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壹)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接口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利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權限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壹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壹)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壹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壹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準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的控制的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應制定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範圍的外來文件,如標準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壹)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鍋爐壓力制造的有關規程、規定和標準。

(三)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定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壹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制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與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定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壹)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定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壹)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受、檢驗、貯存、烘幹、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準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壹)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定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壹)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標準規範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準、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制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壹)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壹)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定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壹)應制定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定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壹)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用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制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產品的控制

(壹)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 質量改進

(壹)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定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制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壹)應制定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制程序。並明確制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利。

(二)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壹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制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

(壹)《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第六十四條 本條件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關於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鍋局字[1995]52號)文中附件的《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和《關於公布〈壓力容器制造企業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的通知》(勞部發[1995]3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