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債務危機的債務風險
主權債務危機的本質是高赤字之下的主權信用危機。很多國家,隨著救市規模不斷擴大,債務的比重也在大幅度的增加,很多國家可能面臨無法償還未來的風險。當這個危機爆發到壹定階段的時候可能會出現主權違約,當壹國不能償付其國家債務時發生的違約。
傳統的主權債務違約的解決方式主要是兩種:違約國家向世界銀行或者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借款;與債權國就債務利率、還債時間和本金進行商討。 2011年5月16日,美國國債終於觸及國會所允許的14.29萬億美元上限。
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美國政府赤字大幅度上升,舉債度日成為家常便飯,國債紀錄屢創新高。截至2010年9月30日,美國聯邦政府債務余額為13.58萬億美元,GDP占比約為94%,同年年底壹舉突破14萬億美元。2011年2月22日,在可供發債余額僅剩2180億美元的時候,美國國會未就提高上限達成壹致。終於在2011年5月,美國國債觸頂,開創了14.29萬億美元的歷史新高。
面對這種情況,美國財長蓋特納憂心忡忡。他表示,由於采取了壹些緊急措施以維持借債能力,美國政府支付開支最多能延遲到2013年8月2日。到了2013年8月2日,政府若不提高債務上限或削減開支,就會開始債務違約,無法償還美國國債券本金和利息,這種情況可能讓國際金融市場陷入混亂。 美國從法律上確定債務上限始於1917年。在此之前,美國政府每當需要借款時,都要向國會壹事壹報,在獲得國會批準和授權後,方能實施籌融資計劃。這壹原則是對當屆政府或將出現過度透支,而對下屆政府不負責任行為的限制。
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為應對戰時經濟之需,國家財政必須有更大的靈活性,美國國會也因此授予政府壹攬子借款權限,條件是,聯邦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的借款總額要小於國會當下規定的總量限制。1917年,國會以立法形式確立國債的限額發行制度。實施這壹制度的法律依據是,美國的《第二次自由債券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1年至1945年,美國債務上限被限制在3000億美元。二戰結束後的壹段時間,美國債務上限壹度有所下降。
壹直到1962年,才又重新回到接近3000億美元的水平。
但1962年以後,這壹上限不斷提高,占G D P的比重也不斷上升。
進入新世紀以後,美國財政從克林頓時期的盈余轉為赤字,債務也隨之增加。
尤其是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的最近幾年,美國債務的增長速度更是快得驚人:2008年和2009年,美國國債上限分別為10.61萬億美元和12.10萬億美元,分別占G D P的比重為70%和84 .1%。
而2010的情況更加惡化:按2010財年計算,美國G D P總額為14.62萬億美元,而債務上限達14 .29萬億美元,相當於G D P總額的98%;2010年的財政收入為2.16萬億美元,支出為3.56萬億美元,當年財政赤字占G D P的比例已接近10%。
自1939年開始,美國債務上限已經上調83次,幾乎平均每九個月就要上調壹次。進入21世紀,這壹頻率又有所加快,2001年以來,債務上限已上調10次,其中自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到2010年底為六次,僅奧巴馬就任總統以來就已上調了三次,總額達近三萬億美元之巨。上次2012年8月2日的上調是第84次。
美國的財政決心已經經歷過五次考驗,分別在獨立時期、1812年戰爭時期、內戰期間和之後、壹戰期間和二戰期間。有壹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當情況變糟的時候,美國會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