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會成員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中華人民***和國、俄羅斯聯邦、法蘭西***和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阿爾巴尼亞、巴西、厄瓜多爾、加蓬、加納、日本、馬耳他、莫桑比克、瑞士、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簡稱聯合國安理會或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下屬的六個主要機構之壹。其組織形式使之可以持續地工作,而安理會每壹理事國都必須始終有壹名代表駐在聯合國總部。其是唯壹有權采取軍事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成立於1946年1月13日。1946年1月17日,其在倫敦威斯敏斯特的教堂大樓舉行第壹次會議。其後,其將其永久地址設在紐約市聯合國總部。其還曾前往許多城市開會,1972年在埃塞俄比亞的亞的斯亞貝巴,1990年在巴拿馬的巴拿馬城和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
宗旨任務
安理會在接到壹項威脅和平的投訴時,通常采取的第壹個行動是建議當事方嘗試以和平手段達成協議。安理會可以:提出達成此種協議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進行調查和調解;派遣訪問團;任命特使;請秘書長進行斡旋,以實現爭端的和平解決。
當爭端導致敵對行動時,安理會首要關註的是盡快制止敵對行動。在這種情況下,安理會可以:發出有助於防止沖突升級的停火指示;派遣軍事觀察員或維持和平部隊,幫助減少緊張程度,隔離敵對部隊,並建立可尋求和平解決問題的安寧環境。
除此之外,安理會還可選擇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包括:經濟制裁、軍火禁運、金融懲罰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斷絕外交關系;封鎖;乃至集體軍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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