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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調整對企業稅收籌劃有什麽影響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的,分別調整為16%和10%。

那麽稅率下調之後,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有什麽影響呢?我們用案例來具體說明。

案例甲公司為從事貨物加工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加工的貨物及采購的原材料適用增值稅率為17%,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率為2%,企業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

根據2018年度財務預算,甲公司5月-12月銷售收入100000萬元,銷售成本80000萬元。

為簡化分析,假定企業當月購進原材料全部加工成產品並銷售,在銷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占總成本的比重為20%,暫不考慮其他費用因素的影響。

本案例分析企業經營中購銷合同標的分別是否含增值稅,按稅改前後(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兩種情形進行比較。

情形壹: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簽訂合同即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8年全年,預計稅改後仍按原合同繼續執行。

1.按稅改前政策。

2018年5月-12月,實現銷售收入100000萬元,銷項稅額17000萬元(100000×17%)。

相應發生銷售成本80000萬元。

其中,人工成本16000萬元(80000×20%),扣除人工成本後的原材料成本64000萬元(80000-16000);因企業未采取勞務派遣等外包用工方式,人工成本不涉及進項稅額抵扣,故進項稅額為10880萬元(64000×17%)。

這期間應繳納增值稅為6120萬元(17000-10880)。

2.按稅改後政策。

2018年5月-12月,實現銷售收入100000萬元,銷項稅額16000萬元(100000×16%)。

相應發生銷售成本80000萬元,扣除人工成本後的原材料成本64000萬元,進項稅額10240萬元(64000×16%)。

期間應繳納增值稅為5760萬元(16000-10240)。

3.增值稅變化。

稅改後政策與稅改前政策相比較,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減少了360萬元(6120-5760)。

4.利潤變化。

因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均是以不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故銷售收入、銷售成本在稅改前後不會發生變化。

但是由於應繳納的增值稅減少,其相應的城建稅及附加稅費減少了43.2萬元〔360×(7%+3%+2%)〕,故該期間利潤增加43.2萬元。

情形二: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簽訂合同即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均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且合同期限覆蓋2018年全年,預計稅改後仍按原合同繼續執行。

1.按稅改前政策。

與情形壹的計算相同,即應繳納增值稅為6120萬元。

2.按稅改後政策。

由於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標的簽訂合同,在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率發生變化時,其對應的收入和成本會發生變化。

2018年5月-12月,按照稅改前所簽訂的合同約定以含稅價作為標的,則含稅銷售額在稅改前後均不變,為117000萬元〔100000×(1+17%)〕,稅改後實現的銷售收入將變為100862.07萬元〔117000÷(1+16%)〕,銷項稅額為16137.93萬元(100862.07×16%)。

發生的銷售成本中,人工成本在稅改前後均不變,為16000萬元,扣除人工成本後原材料成本的含稅金額在稅改前後均不變,為74880萬元〔64000×(1+17%)〕,稅改後將變為64551.72萬元〔74880÷(1+16%)〕,則發生的銷售成本將變為80551.72萬元(16000+64551.72),進項稅額為10328.28萬元(64551.72×16%)。

應繳納增值稅為5809.65萬元(16137.93-10328.28)。

3.增值稅變化。

稅改後政策與稅改前政策相比較,甲公司應繳納增值稅減少了310.35萬元(6120-5809.65)。

4.利潤變化。

相比於稅改前,稅改後銷售收入增加862.07萬元(100862.07-100000),銷售成本增加551.72萬元(80551.72-80000)。

因應繳納的增值稅減少,其相應的城建稅及附加稅費也減少了37.24萬元〔310.35×(7%+3%+2%)〕,故該期間利潤增加了347.59萬元(862.07-551.72+37.24)。

對處於增值稅抵扣鏈條中間環節的甲公司而言,相比於情形壹,情形二獲利更多。

案例總結企業間的合作是***贏,面對國家出臺的減稅大禮包,合作雙方應主動協商,***同分享稅改政策紅利。

1.全面分析,積極應對。

此次稅改不但涉及案例中17%的增值稅稅率下調,還涉及11%的增值稅稅率下調和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政策的變化。

企業應積極關註政策變化,全面梳理已簽訂的各項采購、銷售和服務合同,分析稅改對企業的影響,既要考慮對自身的影響,還要考慮對合作方的影響。

對已簽訂尚未執行的合同,企業可積極與合作方協商,約定如果在稅改後實施合同,按照合作雙贏原則,考慮在標的價格或質量等方面做相應變動,以***享稅改政策紅利。

比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第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如果企業是正在執行合同的合作方,根據新政策由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繼續履行合同?可考慮以原合同的不含增值稅報價為基礎協商修改合同。

2.妥善處理好過渡期交易。

如前述案例分析,因增值稅稅率的降低,稅改前以含增值稅價格為標的簽訂的合同,在稅改後對銷售方而言獲利多些,對購進方而言獲利要少些。

因為此次稅改新政從2018年5月1日起實施,在新政實施前,即2018年4月這個過渡期內實施的合同,如果是以含增值稅價格作為合同標的的采購事項,應盡量執行,避免稅改後執行,導致出現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且購進成本增加的不利現象出現。

反之,對於銷售合同,如果購進方許可,可考慮適度延後。

3.完善合同標的定價方式。

為應對國家對增值稅稅率由三檔簡並至兩檔的政策預期變化,企業應及時修改采購制度,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擬采購項目招標的標書等可用不含增值稅的報價為基礎進行比價。

對尚未簽訂的采購合同,也可約定以不含增值稅價為合同標的。

4.積極響應,讓利於民。

對處於增值稅抵扣鏈條最終環節的企業,可考慮通過提高產品(服務)品質、適當降低價格等方法,提高產品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