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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艾滋病感染者,政府會再生活中對他們有什麽限制?

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傳

播、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免受感染的壹項重要措施,也是壹項政策性很強的

工作。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

1998-2010年)的通知》(國發〔1998〕38號),現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以下

意見: 壹、管理原則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規範,維護社會安定。 (二)堅持預防和宣傳教育為主,加強社區綜合治理和預防指導,防

止艾滋病病毒的擴散和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 (三)嚴格保密制度,保障個人合法權益,履行社會義務和責任,反

對歧視。 二、管理方式 (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

的統壹領導,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

問題。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的治療和疫情監測工作,公安、司法、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有

關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同做好管理工作。 (三)加強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采取加強醫療照顧與提供社區服務

及鼓勵社會與家庭關懷相結合的方式,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進行管理。 (四)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區進行管理。社區

要為他們營造壹個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環境,鼓勵他們采取積極的生

活態度,改變高危行為,積極配合治療,以延長生命並提高生活質量。 三、管理措施 (壹)疫情的發現、報告與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實驗室、采供血機構或其它進行艾滋病病毒

檢驗的機構檢測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結果的標本應盡快送確認實驗

室確認。在確認之前,不得通知受檢者。 2.經確認實驗室確認的陽性報告,應按傳染報告制度報告。確認報

告屬於個人隱私,不得泄漏。 3.經確認的陽性結果原則上通知受檢者本人及其配偶或親屬。通知

的時機和方式,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在通知時,要給予心理咨詢並

提供預防再傳播的技術指導。 4.衛生機構發現的疑似艾滋病病人,應做疑似病例報告並盡快確診

。確診有困難的,請同級和上級“艾滋病專家委員會”協助診斷。確診病

例和確診病例死亡。均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程序

進行疫情報告和訂正報告。 5.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後的屍體,由有關衛生機

構負責按《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6.各地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

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建立個人檔案,並按計劃定期隨訪。如有可能,應

對其密切接觸者進行隨訪。檔案屬機密資料,要妥善保管、嚴格保密,並

設專人負責,明確其職責和任務。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不受歧視,他們享有公

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不能剝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學習、

享受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子女入托、入學、就

業等權利。 2.艾滋病病人應暫緩結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請結婚,雙方應

接受醫學咨詢。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對社會承擔義務和責任,認真

聽從醫務人員的醫學指導,服從衛生防疫部門管理。到醫療機構就診時,

應當主動向醫務人員說明自身的感染情況,防止將病毒傳播給他人。對艾

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從事的工作有傳播艾滋病病毒危險的,其

所在單位應負責安排其從事其它工作。 4.對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

,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獻血液、精液、器官、組

織和細胞。 (三)保密。 從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診斷、治療及管理工作的人員,

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有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 (四)醫療照顧。 1.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醫療機構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2.被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收治就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並應及時安排醫務人員為其進行疾病的診治,不得拒絕。醫務人

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病人保密,不得歧視病人。同時,要做好消

毒隔離工作,嚴防醫源性傳播。對從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制

定鼓勵政策。 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應對艾滋病病人實行住

院隔離治療。在病程緩解期或因其它原因確實無法住院隔離治療的,可以

設立“家庭病床”,並由收治單位指定1-2名醫務人員在保密的情況下

,定期進行訪視並給予家庭護理指導。 4.對於經濟特別困難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在治療費

用方面,由接收醫療機構向當地政府報告,當地政府協調有關方面予以解

決。 (五)社會救助與教育。 1.各部門及社會團體和有關人員應關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

病人,對他們進行道德、心理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教育,幫助其解決困難

,支持其戰勝疾病,保證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維持基本生活困難並符

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經審查後,由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生活救助。 (六)依法被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人員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的管理。 屬被拘留、勞改、勞教和羈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應在其關押收容場

所內管理教育,並在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做好他們的醫學觀察工作

。對於已經出現臨床癥狀的感染者,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專家

確診為艾滋病病人,而關押場所內又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保外就醫。 (七)流動人口、回國人員和來華境外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

病病人的管理。 1.流動人口中被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則上由

常住地負責對其監護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衛生防疫部門按規定報告和

管理,並由省級衛生防疫部門向其戶籍所在省的衛生防疫部門通報。沒有

正當理由,不得將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2.回國人員在入境口岸被確認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國境衛生檢

疫部門按規定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疫情,並通知其戶

籍所在省的衛生防疫部門。 3.來華境外人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監護管理,按照

國境衛生檢疫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