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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麽區別?

壹、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壹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壹)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