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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區別

摩托車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區別如下:

1、類型不同:駕駛證是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行駛證是準予某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2、用途不同:駕駛證可作為有效身份證明,行駛證是車輛道路行駛憑證、動產權屬證明、保險索賠憑證;

3、內容不同:駕駛證記錄著駕駛員的個人信息、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檔案編號、有效起始日期;

行駛證記錄著車牌號碼、車輛類型、車主人的個人(單位)名稱、住址、車輛的品牌型號、使用性質。

摩托車行駛證的作用和特點:

1、證明資格:行駛證是證明摩托車合法上路的證件,表明車輛已經過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和審驗;

2、車輛信息:行駛證上記錄了摩托車的品牌型號、車架號、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碼等信息;

3、年檢標誌:行駛證上會有年檢標誌,顯示車輛是否按時進行了年度審驗;

4、所有權證明:行駛證還是車輛所有權的證明之壹,上面會有車主的姓名或公司名稱;

5、交易必備:在摩托車買賣、過戶等交易中,行駛證是必須提供的重要文件。

綜上所述,摩托車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區別在於類型、用途和內容不同。駕駛證是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可作為有效身份證明;而行駛證是準予某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具有車輛道路行駛憑證、動產權屬證明、保險索賠憑證的功能。此外,駕駛證記錄著駕駛員的個人信息和準駕車型等內容,而行駛證記錄著車輛的相關信息和車主人的個人(單位)名稱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行駛證和牌照是車輛上路的必備條件。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