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篇壹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經太原市迎澤區委、區政府的批準,太原白鷺文具廠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工作。隨著企業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勞動關系發生了新的變化。為了推動國企改制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根據市政府《關於推進我市國有企業建立多元投資主體的指導意見》(並政發[2000]81號)及其實施細則(並經[2001]56號)、太原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工交、商貿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並發[2004]1號)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以下職工安置方案。
壹、企業職工情況
1、截至2004年5月30日,企業職工人數為255人。
2、離退休人員109人,全部為退休人員。
3、在職職工146人,其中在崗人員107人,不在崗人員39人。其中1986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113人,1986年9月30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33人。
4、內退職工5人。
5、特殊職工1人,是工傷職工。
6、職工遺屬3人。
二、安置的指導思想和依據
略
三、職工安置的原則、思路及形式
(壹)安置的原則
職工安置實行充分尊重職工意願、企業友情操作、區別合理對待的原則,做到服從分配有崗位,置換身份有補償,內部退養有保障。
改制後的新公司應負責安置原企業職工。在改制中由於資產重組,用人主體發生變化,原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由改制後的企業代為支付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職工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重簽勞動合同,負責續接各種保險,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鑒證。
(二)安置的思路
1、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實行雙向選擇,對不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由企業按國家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或壹次性安置費,原企業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對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也要調整勞動關系,由改制後的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金可在職工自願的基礎上轉為對改制企業的債權或股權。
2、內退職工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辦理內退手續;已在原企業辦理內退的職工,應與改制後的企業存續內退關系,內退職工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內退期間,由改制後的企業職工本人基本工資的80%(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的按最低保障金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並按規定繳納會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內退職工生活費按照內退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份乘以職工本基本工資的80%從企業凈資產中計提;社會保險費用企業繳納部分,按改制時企業繳納標準計提36個月。
3、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
根據太原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工交、商貿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規定,1986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可以從以下兩種安置辦法中任選壹種,由企業的固定工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擇。
第壹種:每滿壹年工齡,發給相當於本人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未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種:職工申請自謀職業,壹次性發給太原市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3倍的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986年9月30日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勞動合同期屆滿的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按其勞動合同每滿壹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壹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2001年10月6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廢止後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按規定企業不再支付壹次性生活補助費。
4、病退職工
原病休並領取生活費的職工,原則上不再安排上崗,由醫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符合病退條件並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規定辦理病退。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按實際工作年限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償。企業和本人各按規定繳清所欠各項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關系相應轉移。
5、特殊職工
因工致殘、精神病患者、絕癥病人和職工遺屬的生活費、醫療費、各項補助等費用,可從企業凈資產中按企業前三年支付上述有關人員的月人均費用的標準,計提36個月。改制企業原則上要與上述職工續簽勞動合同,並從扣除的凈資產費用中支付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包括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6、離退休職工統籌外費用
企業改制時,從企業凈資產中按前3年統籌外費用的月平均水平,計提60個月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篇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由於某公司資產巨虧、經營困難、包袱沈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將對公司實施依法解散。根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文件精神,比照同類型企業的職工安置方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工安置方案。
壹、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充分考慮職工、公司、社會的承受能力。
2、堅持依法安置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公司、職工的合法權益。
3、註重發揮工會、職代會的作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安置工作接受職工的監督,防止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4、堅持程序規範,有情操作的原則。
二、職工安置的對象及基本情況
職工安置的對象為:在崗職工、待崗人員、傷病殘人員、離退休人員、內退人員、死亡職工的遺屬以及下屬二級單位的人員,***計人。截止年月,公司總人數人,其中:在崗職工人,待崗人員人,傷病殘人員人,離退休人員人,內退人。另供養死亡職工遺屬人,下屬二級單位人員人。
公司參加湖北省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失業保險統籌。
三、安置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經省政府同意,本次職工安置費用從公司自有資產中支付,並設立專項資金,公司清算組存在時由其負責資金的使用和監督,清算組撤消後,將剩余的資金設立專用信托計劃,利用信托計劃的獨立合法主體地位來解決後續的各項資金需求和手續辦理工作。
四、在崗職工安置辦法
根據國辦發[20xx]60號文的規定“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原企業不得向繼續留用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在崗職工已在國有控股的湖北省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繼續工作,因此本次安置不予經濟補償。
五、待崗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按國家規定標準領取經濟補償金或壹次性安置費。對願意領取壹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的人員,發給壹次性安置費。壹次性安置費按職工工齡(《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元,不滿壹年按壹年算。領取壹次性安置費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中“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按職工工齡(法規規定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發壹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不滿壹年按壹年算。領取經濟補償金的人員,未實現再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為緩解職工再就業的壓力,公司為其預留3年社會保險費用。
3、將檔案轉入人才交流中心,並預留3年檔案托管費。
如果該職工在安置後3年內重新就業或3年期滿,則停繳社保及檔案托管費(或辦理轉移手續)。
六、傷病殘人員安置辦法
公司與經勞動部門鑒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除按第五條方法和標準補償外,根據《湖北省勞動合同規定》,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標準發給不少於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分別再增加不少於前項醫療補助費標準50%和100%的補助額。
七、離退休人員安置辦法
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逐步移交各居住街道社區。在沒有實現社會化管理之前,由清算組或信托計劃對其進行日常管理。
1、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湖北省養老保險統籌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待遇。
2、離休人員在未參加醫療統籌之前,其醫療待遇維持不變。
3、落實退休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4、原由公司為離退休人員發放的養老保險統籌外項目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或壹次性發放,不再追加)
5、將職工檔案轉交社保機構托管。
八、內退人員安置辦法
1、由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並按規定發放壹次性生活費。根據鄂政發[20xx]66號文中“生活費標準按職工本人內退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發”規定,采取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公司職工安置方案發放壹次性生活費的辦法安置(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公司職工安置方案×距法定退休時間的剩余月數=壹次性生活費),生活費壹次性發放後,不再追加。
2、落實內退人員參加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按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遞增預繳社會保險費用至法定退休年齡。
4、將檔案轉入社保局並預繳檔案托管費至法定退休時間。
篇三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
因礦山資源問題,企業無法正常組織生產,經集團公司批準,我公司從20xx年7月24日起,由生產企業轉為探礦企業。企業留用員工數量大幅減少,為此,經請示集團公司並××縣勞動局批準,制定職工安置方案。
壹、企業職工基本情況:截至20xx年8月28日,企業在冊職工294人,其中高管4人,擬留用54人,休產假2人,停產放假234人。
二、指導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維護職工切身利益出發,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靠地方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規範操作,妥善完成此項工作。
三、主要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遼寧省工資支付條例》。
四、成立職工安置工作暨解除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經濟補償有關日常工作。
五、經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集團公司可向集團所屬礦山轉移安置職工,但由集團公司負責安置的,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書面申請截止到9月15日。
六、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要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排除矽肺等職業病後方可簽訂《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
七、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工作由建昌縣勞動局派人到企業現場集中辦理。
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發放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1)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發放,職工工作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計算,職工工作月數按滿勤月數計算。
(2)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3)職工月工資高於葫蘆島市20xx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葫蘆島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4)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九、職工放假期間,按照×××市最低工資標準的60%發給放假工資,放假工資按放假天數計算。
十、自動離職(依據放假前考勤或者個人離職表為準)的不予補償。
十壹、工傷職工、休產假職工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簽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後,將壹次性給予經濟補償並統壹辦理有關保險關系轉移和失業保險金領取事宜。經濟補償金由××縣勞動局審批後發放。
十三、本方案經向職工說明並經××縣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