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多少?
法律分析
其含義為法律上認定壹個人具有自由表達意誌,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能力的最低年齡。通常所說的“同意年齡”壹般指壹個人具有自由表達性意誌,獨立進行性行為能力的最低年齡。其他行為的最低年齡壹般另有單獨名稱,例如法定婚齡和刑事責任年齡。同意年齡壹般用於界定“少年”和“幼童”兩個法律概念。在任何壹個國家,成年男性和幼女發生關系,性同意年齡都是控告和定罪的關鍵。而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性同意年齡的設定不同,性侵者所受到的審判和量刑就不同。要判斷壹個社會對其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支持是否強大,除了橫向比較年齡設定,還需要縱向了解在什麽樣的歷史和文化語境中做出的這個決定,以及與之相匹配的社會環境是否真實有效的維護了“兒童的最大利益”。根據法律規定,與年齡未滿14周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無論該女性是否同意,男性都將成立強奸罪。但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