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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機車禍身亡可,滴滴公司需要賠償嗎

代駕司機和滴滴平臺之間只是居間服務關系,承擔的是墊付責任,賠償應由滴滴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擴展資料:

8月12日淩晨2點24分,滴滴代駕司機王燦倒在了長沙市雨花區車站南路上。當天,王燦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9歲。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認定肇事方承擔全部責任。

王燦的妻子王婷認為,王燦生前作為滴滴公司網絡平臺上的代駕司機,在工作中出了意外,滴滴公司應該負壹定的賠償責任。當她去找滴滴公司時,負責人先告訴她滴滴平臺最多出於人道主義賠償3萬元,之後升到10萬元,最後變成30萬元。

而滴滴湖南分公司的壹位負責人認為,代駕司機和滴滴平臺之間只是居間服務關系,承擔的是墊付責任。

滴滴的保障計劃並不進行賠付,只有人道關懷。對於賠償問題,滴滴總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流程壹直在走,但是需要家屬配合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要家屬提供責任認定書,就可以賠付,但目前家屬並不配合。

人民網-滴滴代駕司機工作期間身亡 120萬元保險變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