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小區圍墻的規定
合理使用的標準有兩點:
壹是不以盈利為目的;
二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專有部分,增加專有部分的舒適度,增加專有部分的安全,同時又不損害小區其他業主的***同利益。
業主對與其緊密相聯的外墻面進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規定,同時要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不得侵害相鄰業主的權益。當然,對於小區內獨棟別墅,外墻面屬於獨棟別墅的所有權人。
什麽是“物權法”?
簡單講,就是對物的權利,這裏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的物,它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礦藏、河流以及土地附著物。不動產的這個概念,如果給它下定義的話,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它這裏的土地是個大概念,我前面講的土地、森林、礦藏,埋藏在地底下的,這些都是大土地的概念。土地附著物,它包括比如說居民的住宅,學校、醫院、工廠的房屋、體育場館、公園等等。這個土地附著物講的是,和土地不能分離、建立在土地之上的這樣壹些東西。所以,像房屋、建築物、陵墓等等,都屬於土地附著物。動產這個概念,講的是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生活用品等等,不動產以外的物。給動產下定義,是先講清楚不動產,哪些屬於不動產,簡單講,就是土地和土地附著物。講清楚不動產以外,所有的我們能看到的這樣壹些東西,都屬於是動產。
所以,從《物權法》的調整範圍,特別是物的這個概念來看,它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可以說包羅萬象。制定《物權法》,它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專業性都很強。講它的政治性,就想講到《物權法》是既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也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為什麽?無論是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剛才講到的這個不動產和動產,都有很大的關系。特別是企業的生產經營、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都是我們的《物權法》的調整對象,都和《物權法》上的物權、和《物權法》上的這個物,發生著千絲萬縷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有,但是屬於城鎮公***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有,但是屬於城鎮公***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