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經濟特區是指的哪四個
中國四大經濟特區是深圳、珠海、汕頭、廈門。
1、深圳
深圳是粵港澳大灣區四大中心城市之壹、也是國家物流樞紐、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中國三大全國性金融中心之壹,其成立於1979年,1980年成為中國設立的第壹個經濟特區。
2、珠海
珠海是廣東省地級市、省域副中心城市,是國家批復確定的中國經濟特區,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濱海風景旅遊城市、粵港澳大灣區重要節點城市。珠海是廣府文化的代表城市之壹,是廣府人走向海外的重要起航地之壹,是中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壹。
3、汕頭
汕頭是廣東省地級市,潮汕四市之壹,汕潮揭都市圈城市之壹,是我國第壹批設立的經濟特區。汕頭是中國東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海上絲綢之路重要門戶、廣東省域副中心城市、中國沿海開放港口城市、中國著名僑鄉,中國優秀旅遊城市、中國投資環境百佳城市、中國品牌經濟城市。
4、廈門
廈門是福建省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國務院批復確定的中國經濟特區,東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風景旅遊城市。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
1、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汙、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壹平”等。
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
2、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窗口”(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
3、努力探求建立壹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劃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壹系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