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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發詢證函

當企業需要驗資或增資、審計的時候,需要發詢證函。其內容具體包括:

1、公司註冊成立,驗資的時候,會發銀行詢證函,查驗註冊資金是否到位;

2、公司審計的時候,會發銀行詢證函,看公司銀行存款賬面余額是否與實際相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詢證函的分類有哪些

1、銀行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存款銀行及借款銀行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壹般為資產負債表日,下同)銀行存款的余額、存在性和所有權,以及借款的余額、完整性和估價;

2、企業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3、律師詢證函:向為被審計者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在特定日期是否存在任何未決訴訟及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律師費的結算;

4、其他詢證函:向其他機構如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或政府部門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的保險合同條款、所持有的可流通證券或註冊資本情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