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
南京買安置房土地出讓金標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標定地價的百分之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百分之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百分之10收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標定地價的百分之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按百分之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百分之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