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從什麽時候開始發放的啊?
壹、 高溫津貼於2004年設立,具有法律效力。高溫津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隨著天氣的溫度不斷的升高,不少地區開始實施了發放高溫補貼的政策。
二、 從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長來看,在明確規定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的省份中,多數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間。根據不同地區,高溫補貼發放的月數是不同的。比如說上海就是6至9月;海南的發放時間最長,為4月至10月,時間跨度長達7個月。北京的發放月份是在6至8月,室外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而河北的發放金額為室內每小時1.5元,室外每小時2元。山西的高溫補貼發放在6至8月,每個月240元。浙江也是6至8月,室外300元,室內200元。而廣東每人每月150元,發放時間為6至10月。
三、 不同地區的發放月數和發放的金額都是不同的。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截至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級行政區明確了津貼發放標準。除了高溫津貼,在高溫天氣工作的勞動者們可享受的福利還有很多,如飲料、體檢、藥品、輪休等,還有針對不同人群的壹些規定,確保勞動者的權益。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