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召開的兩會指哪兩會
兩會是指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每年3月份“兩會”先後召開全體會議壹次,每5年稱為壹屆,每年會議稱X屆X次會議。 "兩會”召開的意義在於:將”兩會”代表從人民中得來的信息和要求進行收集及整理,傳達給黨中央,“兩會”代表是代表著廣大選民的壹種利益的,代表著選民在召開兩會期間,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選民們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會議也稱為兩會,通常召開的時間比全國“兩會”時間要早。
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簡介
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人民解放軍選出的代表組成。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
在壹九七五年憲法中有“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以工農兵代表為主體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現行憲法則改為:“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壹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壹)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壹)中華人民***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幹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幹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壹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摘自《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章第壹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簡稱人民政協)是中國人民愛國統壹戰線的組織,是中國***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中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壹種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爭,在新中國成立前夕,由中國***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團體、各界愛國人士***同創立的。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又稱“新政協”,以別於1946年1月召開的“舊政協”。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產黨和國民黨在重慶談判,決定為組諸新政府而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946年1月10日,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參加這次會議的有中國國民黨、中國***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社會賢達五個方面。同年11月,國民黨撕毀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單方面宣布召開“國民大會”,遂使政治協商會議即舊政協解體。
1948年4月30日,中***中央發布紀念“五壹”國際勞動節的口號,提出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號召,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及國外華僑積極響應,參加籌備新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在北平開幕,參加會議的有23個單位的代表***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正式決定將新政治協商會議定名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在北平隆重舉行,宣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正式成立。參加會議的有46個單位的代表***662人。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同綱領》、《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三個為新中國奠基的歷史性文件。會議還通過了關於國旗、國歌、國都、紀年等項決議,會議選舉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國委員會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當時還不具備召開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下,肩負起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國的歷史使命,揭開了新中國歷史的第壹頁。
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至此,作為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第壹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圓滿完成其歷史使命而載入史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人民政協作為中國***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壹戰線的組織繼續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以及對外友好交往活動中繼續發揮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作用,為推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迄今為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過九屆全國委員會會議。毛澤東當選為第壹屆全國委員會主席,周恩來當選為第二、第三、第四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小平當選為第五屆全國委員會主席,鄧穎超當選為第六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先念當選為第七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當選為第八屆、第九屆全國委員會主席,賈慶林當選為第十屆全國委員會主席。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規定:中國***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產黨領導下,由中國***產黨、8個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的方針,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人民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壹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準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政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壹次。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委員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2238人,常務委員299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26人。主席賈慶林,副主席王忠禹、廖 暉、劉延東、阿沛?阿旺晉美、帕巴拉?格列朗傑、李貴鮮、張思卿、丁光訓、霍英東、馬萬祺、白立忱、羅豪才、張克輝、周鐵農、郝建秀、陳奎元、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徐匡迪、李兆焯、黃孟復、王選、張懷西、李 蒙、董建華、張梅穎、張榕明。
政協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十屆全國委員會設立了提案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民族和宗教委員會、港澳臺僑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文史資料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地方的地方委員會。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
政協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壹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目前,全國各級地方政協委員會已有3000多個,***有各級地方政協委員50多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