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檢查驗和海關查驗的區別
壹、商檢查驗
商檢查驗是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商檢局)負責執行的壹種檢驗活動。商檢查驗主要關註商品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等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及國家標準,以確保商品的質量和安全。商檢查驗通常發生在商品出廠、裝運前或到達進口國後的某個階段,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防止不合格商品進入市場。
二、海關查驗
海關查驗則是由海關部門負責執行的壹種監管活動。海關查驗的目的是確保進出口貨物的合法性,防止走私、偷逃稅款和違反國家進出口管制規定的行為。海關查驗通常涉及對貨物的數量、品種、價值、原產地等進行核實,並可能包括開箱檢查、取樣化驗等手段。海關查驗發生在貨物進出口的關卡,是海關監管的重要環節。
三、兩者區別
商檢查驗和海關查驗的主要區別在於其目的和側重點不同。商檢查驗關註的是商品的質量和安全,而海關查驗關註的是貨物的合法性和稅收問題。此外,兩者的執行機構和法律依據也不同。商檢查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而海關查驗由海關部門負責,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
商檢查驗和海關查驗是國際貿易中兩個重要的監管環節,它們各自承擔不同的職能和目的。商檢查驗主要關註商品的質量和安全,而海關查驗則關註貨物的合法性和稅收問題。企業在進出口業務中應充分了解並遵守相關規定,以確保貿易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五條規定:
進出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已經銷售的、使用的,應當收回、銷毀或者責令停止銷售、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運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提取或者出口貨物經發貨人裝運出口後,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時,應當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壹年內,向收貨人或者發貨人補征。因收貨人或者發貨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關在三年以內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