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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小區建垃圾房規定

小區垃圾房的法律規定:

1、住宅小區內的垃圾房應與建築主體間隔10米以上;

2、應在住宅的下風向和較隱蔽處設垃圾站,其面積不宜小於6平方米,且與住宅距離不宜小於10米,外部與道路相連;

3、垃圾站地面及內壁宜貼光滑、宜清潔材料,並配置給排水設施;

4、國家規範設計標準要求,垃圾轉運站應采用封閉式設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轉運不外露,並與周圍建築物的間隔不應小於5米。

此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壹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消納場所、資源化利用設施和中轉分揀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市綠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要求的電子信息裝置;

(二)有符合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需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消防等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圍擋和經過硬化處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有與消納、資源化利用和分揀規模相適應的堆放、作業場地;

(五)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壹、垃圾房建設要求

1、在小區管轄範圍內選擇合理地段,盡量選擇遠離住戶居住及主要出入道口位置(根據項目發展規劃,具體位置現場待定);

2、道路交通便利,便於環衛車出入操作;

3、設置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統,方便場地清洗需要;

4、配置廢氣排放設備,以適合環保要求;

5、建築外形盡量做到美觀大方,具有觀賞特色;

6、建築物的高度、寬度最好能容納環衛處2個垃圾大鬥車的空間(詳見環衛處提供垃圾房及大鬥車圖紙1份附後);

7、房門考慮拉閘式或扇形雙開款式;

8、建築物周圍建議種植高大和茂盛的樹種包圍,避免影響雅觀環境。

二、生活垃圾日常處理要求

1、在各樓宇及公***區域的位置合理擺放垃圾桶,方便業主和清潔工人每天投放生活垃圾;

2、清潔工人按工作量化要求,每天從各垃圾桶將垃圾清運至垃圾房(中轉站);

3、根據垃圾中轉站堆放垃圾數量情況,由小區管理處通知環衛處從垃圾中轉站清運至垃圾處理廠;

4、環衛處每次清運垃圾後,由我司清潔服務組對垃圾中轉站及時清洗和消毒,確保衛生合格達標。

法律依據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壹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